特色服务

发布日期:( 2021-05-08 17:49 ) 点击次数:34

服务内容:

1、日常生活基本自理,年龄在70岁以下者;

2、年老体弱患有器质性疾病,症状较轻者;

3、衣食起居日常生活需提供一般公共服务(清扫整理房间,洗涤)。

4、在护理人员的指导下饮食,起居能自理者;

5、在护理人员的督促或帮助下,大小便能自理者;

6、肢体功能中等障碍或生活规律有时失常,自理生活有一定困难者;

7、患有严重疾病(高血压、肺源性心脏病、心律失常、脑血管意外等)病情比较稳定,但日间生活需要予以帮助者;

8、患有多种慢性疾病,不宜多活动或体质尚可,年龄在70岁以上者;

9、患有轻度痴呆症、弱智、无危险精神病史者。

10、思维能力有严重障碍,言行不能自控及大小便轻度不能自控者;

11、饮食起居有部分困难需护理员给予协助者;

12、视觉模糊不清或肢体功能障碍行动稍有困难者;

13、患有两种以上较严重器质性疾病困难者;

14、体质情况尚可90岁以上者;

15、精神上有轻度障碍或患有老年痴呆症者。

16、思维功能严重障碍,完全不能自控和自理大小便者;

17、因各种原因长期卧床,不能下地行走者;

18、不能自理饮食,一日三餐需护理人员帮助者;

19、患有多种疾病(高血压、肺源性心脏病、心律失常、脑血管意外等)病情正处于活动期必须绝对卧床者;

20、病情危重生命体征不稳定,随时会出现病情变化而需要密切观察或监护抢救治疗者;

21、双目失明或肢体残疾功能严重丧失,生活需特殊照顾者;

22、因特殊原因需特殊护理者;

23、入院者及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在生活上和医疗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者。

24、除特级护理特征外,需两小时翻一次身者;

25、植物人或吞咽功能障碍;

26、自我放弃生命,不愿生存,拒绝服务者;

27、病入膏肓,治疗已无意义,监护人提出维持现状不进行抢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