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读者陈先生拨打96339咨询,政府部门鼓励利用闲置厂房兴办养老服务设施。他有一座闲置六年多的厂房,如果改造成养老机构,有何政策要求?对此,记者采访了泉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据泉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民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支持整合改造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城镇中闲置的厂房、医院、学校、培训中心、办公用房等经过一定程序,整合改造成符合相关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经主管部门、产权单位(个人)同意后,可由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收回,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由政府直接运营或以招投标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此外,还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
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凡通过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建成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等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水电气费用优惠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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